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小平、邓楚华盗窃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小平(曾用名周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3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0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楚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至6月13日,被告人邓楚华单独或与被告人周小平共谋后在沙洋县城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720余元、OPPO手机2部、华为手机2部、小米手机1部、新大地超市购物卡1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1日凌晨,邓楚华、周小平来到沙洋农场商业局院内,由邓楚华望风,周小平攀爬到刘某某家里,盗窃了1部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事后,周小平将华为手机拿走,邓楚华将OPPO手机卖了1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华为手机、OPPO手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92元和553元。周小平归案后,上述华为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给刘某某。

2.2020年6月1日凌晨,邓楚华、周小平来到沙洋县沙洋镇胜利二街,由邓楚华望风,周小平攀爬到许某某家里,盗窃了1部小米手机。事后,因该手机不值钱,邓楚华将该手机丢掉。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小米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64元。

3.2020年6月2日凌晨,邓楚华、周小平来到沙洋监狱总医院宿舍楼,由邓楚华望风,周小平攀爬到金某某家里,盗窃了现金670余元、新大地超市购物卡1张。

4.2020年6月13日凌晨,邓楚华来到沙洋县龙湖湾小区,后攀爬到陈某某家里,盗窃了1部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现金1050元。事后,邓楚华将上述2部手机卖了45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华为手机、OPPO手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51元和173元。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民警在沙洋县**镇**旅社门口将邓楚华抓获,并查扣了黑色手套5只、黑色鸭舌帽1顶、手电筒1个等物品以及被盗的新大地超市购物卡1张(该购物卡已发还给金某某)。2020年8月18日23时许,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街**号附近将周小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套、鸭舌帽、手电筒等照片;2.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户籍证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等4人的陈述;4.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周小平伙同邓楚华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679元,数额较大,邓楚华单独或伙同周小平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4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赃物被追回、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小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及邓楚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周小平、邓楚华被羁押在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