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小强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小强,男,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94********,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小强窜至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5号2区120号“四川兰旭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行该公司办公室,将放于办公室内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一个电脑包盗走,同时将放于室内办公桌上的一把汽车钥匙盗走,并利用汽车钥匙试探打开了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一辆北京牌汽车,周小强随即驾驶该汽车逃离现场。后周小强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销赃所得270元并挥霍,将所盗汽车及电脑包留于自用直至同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脑包价值人民币25元,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3852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8550元。案发后,已将被盗汽车、电脑包发还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