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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小林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34号

被告人周小林,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201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周小林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小区平安楼下,采取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2019年2月16日12时42分许,被告人周小林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4号-58号火星网吧门口,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20年2月22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周小林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号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20年3月18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周小林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窃得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宏拓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75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抓获被告人周小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周小林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小林对作案地点、案发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被害人对案发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等辨认笔录。4、价格认证结论书、人像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周小林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小林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小林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份。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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