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313号
被告人周小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小波在瑞安市塘下镇三都路口光明旅社2号房间内趁被害人熊某某睡觉之际,窃取熊某某放置于枕头底下的钱包内的现金24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周小波在瑞安市塘下镇八水村海滨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小波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青
检察官助理:林枫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小波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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