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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小涛、陈高等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周小涛,曾用名周涛涛,外号“涛徕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与现住地祁东县**镇**街**号。2013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至我院(后续处理待核查);2016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常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卓辉,绰号“矮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与现住地祁东县**镇**村**组。2016年4月27日因参与“4.19”聚众斗殴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8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无证驾驶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喜徕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与现住地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高,外号“高徕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与现住地祁东县**街道**市场**号。2019年5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兴旺,外号“旺仔”、“旺徕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镇**路**号,现住祁东县**学校隔壁。2012年因赌博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山鸡”,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与现住地祁东县**镇**村**组。2014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缺牙吧”,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房**村**号**栋**单元**室,现住祁东县**街道**房**村。2007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赌博、吸食毒品多次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强制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以被告人陈高、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兴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七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李兴旺等人与被告人陈高等人纠集在一起,为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在祁东县县城范围内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陈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介绍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4月19日下午13时许,匡某某、罗某甲、唐某某三人在祁东县蓝天网吧上网时与上网人员周某某(已判刑)发生争吵并引起肢体冲突,周某某打了匡某某几耳光,罗某甲在帮匡某某捡眼镜的时候被周某某、刘某某(已判刑)踢倒在地。随后,匡某某将此事告知谭某某(已判刑),并在微信群中发消息说自己在网吧被打了,谭某某带着谭某甲、李兴旺、陈某甲、陈高、周某乙、曾某乙(已判刑)、谭某乙、曾某乙、陈高等人陆续赶至蓝天网吧,与匡某某、罗某甲、唐某某三人汇合之后,一起找到周某某、刘某某讨要说法,双方因没有谈拢而互殴。周某某、刘某某两人在未打赢的情况下,纠集了刘某乙、刘某丙、许某丙、刘某丙(二人均已判刑)、何某丙、“芹徕几”等十余人,并要一女子(主体未查实)开车送来砍刀、钢管等工具,这十余人手持凶器追向谭某某等人,谭某某等十余人见势不敌便分散逃离。在此过程中,罗某甲、唐某某被周某某等人控制。随后,谭某某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并要其调集人手和工具,约好在祁东县消防大队路段对面会合,被告人谭某某即打电话给同案人陈高(已判刑),陈高又纠集了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李兴旺及谢某某、周某乙、李某乙等人,并准备了杀猪刀、“管铩”等工具,谭某某、周某某双方约定到祁东县火车站前面新马路口打架、赎人。周某某、刘某某纠集了刘某丙、刘某乙、许某丙、刘某丙、谭某、“芹徕几”等二十余人在祁东县三圣菜市场会合。会合之后“芹徕几”又叫人送来了“管铩”、杀猪刀、钢管等工具,分乘两台车从三圣菜市场开往祁东县城方向,在经过祁东县洪丰中学322国道路段时与对方相会,双方都发现了对方。周某某、刘某某、“芹徕几”等人便调头紧追不舍,并用车相撞想逼停对方,追至三圣时,同案人陈高所驾驶的一辆黑色起亚小汽车被周某某、刘某某方一辆东风面包车撞上逼停,顿时周某某、刘某某一方等二十余人全部下车,对陈高所驾驶的车辆进行砍砸,车上被告人邱卓辉的眼睛被打伤,被告人李兴旺耳背被打伤。经鉴定,谭某某、曾某乙、罗某甲、邱卓辉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照片及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谢某某、陈某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李某乙、彭某甲、彭某乙、周某戊、李某丙、李某丁、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周小涛、邱卓辉、李兴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陈高、匡某某、曾某乙、谭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谭某、刘某乙、许某丙、刘友贤、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5月23日24时许,陈某丙在祁东县横马路附近的粉店与王某甲发生口角,陈某丙打电话给其男朋友“钢徕几”过来帮忙,“钢徕几”打电话叫上陈某己、被害人曹某某(已判刑)一起过去。被害人曹某某开车与陈某己、“钢徕几”一起到横马路的粉店找到刚才与陈某丙发生口角的王某甲,陈某丙打了王某甲便乘坐被害人曹某某的车离开现场。王某甲马上将此事告诉其男朋友被告人邱卓辉,被告人邱卓辉立即纠集被告人李兴旺、同案人崔某丙、赵某丙(二人均在逃)等人赶至现场,曹某某、陈某丙等人见状迅速驾车离开,被告人邱卓辉等人没有拦住曹某某的车,曹某某等人驾车离开时差点撞到被告人邱卓辉等人,邱卓辉非常气愤,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陈高、并电话纠集被告人叶某某、同案人周某丙、周某乙(二人均在逃)等十余人。被告人陈高遂驾车带领被告人周小涛、叶某某从祁东一赌场赶至322国道同鑫大酒店门口与被告人邱卓辉等人会合,并分乘两辆汽车在祁东县县城寻找曹某某、陈某丙等人。当晚,被告人邱卓辉等人驾车在祁东县消防大队路段发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所驾驶车辆,遂开始加速追逐和驱车撞击曹某某等人车辆,并电话告诉被告人陈高要其赶至此路段,曹某某见状遂驾车逃往涟鑫钢贸下坡的巷子里。后被告人邱卓辉等人用两辆车子堵住路口,并带人持械追击曹某某等人,曹某某等人发现此路系死胡同后即返回并开车撞开堵路的两辆车逃离,在撞开车辆的过程中,将被告人叶某某及周某丙两人撞伤。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陈某甲及邓某丙因琐事在祁东县同鑫大酒店门口殴打周某辛,并将周某辛的手机摔坏。

3、2019年11月13日0时46分,周某壬为嫖宿王某丁向其支付1300元,后因王某丁身体原因两人未发生性关系,周某壬要求退费,被告人周小涛不同意,并纠集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邓某丙等二十余人持“管铩”和钢管到祁东县华韵宾馆滋事。后经双方谈判,向周某壬退还1000元,被告人周小涛等人收取300元“辛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汽车受损照片及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陈某丁、李某戊、管某某、周某己、刘某某、周某庚、王某乙、周某辛、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卓辉、陈高、周小涛、李兴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崔某丙、周某丙、赵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三、介绍卖淫罪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在祁东县玉凤大酒店认识了王某丁(女,2005年5月10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王某丁因觉得王某庚(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其卖淫不自由,在与被告人周小涛聊天后,便自愿跟随被告人周小涛等人卖淫。之后,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陈某甲三人明知王某丁未成年,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介绍王某丁多次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18时许,经被告人邱卓辉介绍,被告人周小涛安排和接送王某丁到祁东县育英苑小区602房间与何某乙发生性交易,何某乙与王某丁发生一次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给被告人邱卓辉。后邱卓辉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

2、2019年11月6日凌晨,王某丁自己通过微信联系上赵某某,并谈好价格包夜1000元。在被告人周小涛等人同意和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接送王某丁至祁东县红火大酒店,赵某某当晚与王某丁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分别获取利益。

3、2019年11月6日20时51分,王某戊通过唐某甲等人介绍在其自家房屋内与王某丁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700元给王某丁的微信。后王某丁通过微信转4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转100元好处费给唐某甲(女,15岁)。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分别获取利益。

4、2019年11月7日凌晨,罗某乙通过唐某甲等人介绍在祁东县**鑫宾馆301房间内与王某丁包夜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300元给王某丁。后王某丁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通过微信转250元好处费给唐某甲。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分别获取利益。

5、2019年11月8日2时38分,王某己联系王某丁在祁东县一洲大酒店一房间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元给王某丁,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接送王某丁到祁东县一洲大酒店。后王某丁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分别获取利益。

6、2019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经被告人邱卓辉介绍,在被告人周小涛安排下,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接送王某丁到祁东县育英苑小区602房间与何某乙发生性交易,何某乙与王某丁发生一次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给被告人邱卓辉。后邱卓辉通过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

7、2019年11月9日21时15分,匡某某通过唐某甲的介绍在祁东县悦城时尚酒店一房间内与王某丁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元给王某丁。后王某丁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通过微信转100元好处费给唐某甲。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分别获取利益。

8、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小涛利用王某丁的微信号添加唐某乙的微信号,被告人周小涛与唐某乙商定“快餐”500元。后唐某乙便驾车到同鑫大酒店接上王某丁在祁东县东方国际大酒店一房间内与王某丁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和16.66元车费给王某丁。王某丁转了400元给被告人周小涛,被告人邱卓辉、陈某甲分别获取利益。

9、2019年11月13日0时46分,王某丁在被告人周小涛等人同意和安排下,到祁东县华韵宾馆与周某壬发生性交易,周某壬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300元给王某丁,后因王某丁身体原因两人未发生性关系。经谈判后,被告人周小涛等人向周某壬退还1000元,收取300元“辛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旅客住宿登记簿、酒店开房记录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陈某戊、何某乙、赵某某、唐某甲、王某戊、罗某乙、王某己、匡某某、唐某乙、周某壬、曾某某、李某己、王某庚、周某癸、张某某、邹某某、彭某丙、李某庚、贺某某、王某辛、彭某丁、周某子的证言;3.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等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其中,被告人周小涛、陈高系主要纠集者。

被告人谭某某、周小涛、邱卓辉、李兴旺伙同同案人,为逞强好胜,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周小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卓辉、李兴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邱卓辉、陈高、周小涛、李兴旺、叶某某伙同同案人,无事生非,驾车、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卓辉、陈高、周小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兴旺、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陈某甲多次介绍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周小涛、邱卓辉、李兴旺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青松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小涛、陈高、谭某某、叶某某现均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邱卓辉、李兴旺现均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伍册(补充卷壹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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