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周小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还房小区**栋**楼。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2020年3月12日对其取保侯审(未送看守所),2020年11月4日因再次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龙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许,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国贸门口公交站牌专用停摩托车的停车位处,被告人周小龙将被害人蔡某某(“跑跑”)停在该处的黑色金箭牌电瓶车1辆盗走,随即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现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2020年11月3日2时许,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旁人行道上,被告人周小龙将被害人刘某某(“跑跑”)停在该处人行道上的白色赫牌电瓶车1辆盗走,现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价值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两辆电瓶车、被告人所穿衣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小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盗窃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龙是累犯,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尊平
检察官助理 刘祥友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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