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少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派出所)。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少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少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少平于2020年1月9日2时30分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路与**路南胡同交汇处**超市内,醉酒后无故谩骂并用饮料瓶打砸**超市售货员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经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右上唇外伤己构成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周少平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三)证人辛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拘留所回执、病历、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
(五)鉴定意见: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六)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少平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少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少平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