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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峰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周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栋**单元**房(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周峰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峰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周峰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制作假证件、印章的模板、QQ号及电脑等,又先后从网上购买了其他制作假证件、印章的工具,并租赁了娄底市**栋的一套房子作为工作室,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的非法活动。周峰将购买的QQ账号上的买证者作为自己制贩假证的客源,通过微信联系发送制证信息,收取价款,再将假证件、印章做好并邮寄。

2020年5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周峰居住的娄底市娄星区中欧阳光城17栋804房间卧室内扣押到假毕业证11本、假身份证2个,在周峰租赁的娄星区朝阳**工作室内扣押到假证件233本、印章458个。经核查,其中系周峰伪造、买卖的假国家机关证件85本、印章356个,共441个;系周峰伪造的假事业单位印章共61个;系周峰伪造、买卖的假身份证件共25个。

2020年5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周峰传唤到案。同日,周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至双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的证件、印章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峰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峰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周峰的刑事责任。周峰系一人犯数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周峰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良

助  理:王杰燕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峰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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