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13号
被告人周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周峰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不予行政处罚;因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7月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1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8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5月6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峰至宜兴市**镇,通过掰开防盗窗、踹开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7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周峰至宜兴市**镇**村**组**号,掰开防盗窗进入冯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500元。
2.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周峰至宜兴市**镇**村**号,掰开防盗窗进入史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峰至宜兴市**镇**村**号,踹开史某乙家门后进入其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周峰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史某甲、史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峰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瑞
检察官助理:刘正永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峰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换押证》1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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