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周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乡**栋**单元**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巍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10月29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周巍携带毒品驾驶鄂******轿车从景洪市返回武汉市。当日14时,途经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500米处墨江公安警务站时,被在该地公开查缉的墨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周巍驾驶的鄂******轿车引擎盖右侧挡风玻璃夹层内查获用黑色胶带包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6包,经称量,共计净重1124.82克。经鉴定,送检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六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5.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1124.82克等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巍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等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巍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巍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光碟9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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