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周川国,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四川省武胜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川国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周川国因与其前妻被害人李某甲的感情纠纷,负面情绪未能得到有效排解,遂驾驶渝BR****号轿车购买5桶汽油,先后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李某甲母亲被害人张某甲的农房、**村**小区**栋**单元**周川国与李某甲的还建房,将4桶汽油泼洒到该两处住房,用打火机引燃,造成**号农房1栋被完全烧毁,**还建房内装修、家具、家电被绝大部分烧毁,**相邻的6套住房少部分墙壁、家具、家电受损。
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周川国放火离开途中,主动拨打119、110报警求助,后在龙洲湾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警单、消防出警记录、鉴定委托书、财产损失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陈某某、梁某某、谢某甲、李某乙、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刘某某、邓某某、谢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周川国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川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川国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川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川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周川国有期徒刑六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明江
检察官助理 江 惠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周川国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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