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川,曾用名巩舟东川,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周川在明知自己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销售口罩、酒精等信息,并将收到的他人部分货款用于自己购车、消费、挥霍。之后,被告人周川为弥补之前挥霍产生的资金空缺,遂在网络上发布销售额温枪信息,同时虚构额温枪厂家情况,并以此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额温枪货款192250元、廖某某额温枪货款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3、证人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廖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川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额温枪厂家信息发布销售额温枪信息,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廖某某共计492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周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川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酌情从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川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玉琼
检察官助理:林伦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川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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