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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平、张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7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昭云,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房。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德娟,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方市司法局指派。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平、张某甲、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平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东方市高利放贷收取高额利息,雇佣被告人关某某、张某甲为其非法讨债通过实施威胁、恐吓、滋扰、跟踪等寻衅滋事行为,向未按期偿还本息的债务人索债,严重影响借贷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一股以被告人周平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平陆续借款2万元给被害人李某某,每月利息5%。李某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因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周平便雇佣被告人关某某和张某甲向李某某追债,并承诺以追回本金的15%作为回报。关某某和张某甲采取跟踪、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多次向李某某追债

(一)2018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和张某甲到李某某家追债,与正要出门的李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关某某一直骑车跟踪李某某来到东方市市委**号楼追债,张某甲则用一把U型锁锁住李某某家铁门。之后,张某甲便到市委和关某某汇合,并因追债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直至李某某报警后,才得以脱身。

(二)2018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和张某甲再次到李某某家追债,其二人与李某某前夫翁某甲发生激烈争执,关某某与翁某甲相互推搡后,关某某和张某甲强行进入李某某家追债,直至李某某报警后,关某某和张某甲才离开。

(三)2018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张某甲因追债不成便授意“阿某某”(另案处理)到李某某家喷辣椒水。李某某、翁某甲、翁某乙在睡房内准备睡觉时,“阿某某”将辣椒水喷到李某某家中,致使李某某、翁某甲、翁某乙被呛得咳嗽流泪,呼吸困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翁某甲、翁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符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平、张某甲、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二、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平陆续借款8万元给被害人符某甲,每月利息5%。因符某甲无力偿还利息后,周平将一张签有张某甲名字,借款人为符某甲的2万元借条给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关某某到符某甲家中追债。张某甲与关某某拿着上述借条到符某甲家中找符某甲父亲符某乙协商,之后符某乙交给张某甲2万元。张某甲将钱款交给周平后,周平分别给关某某和张某甲1500元作为回报。

2018年5月3日22时许,张某甲和符某甲因在追债过程中产生矛盾,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张某甲得知符某甲在李某某家,便与关某某到李某某家找符某甲,并威胁、恐吓符某甲,直至符某甲报警,关某某与张某甲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三、2018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周平通过赵某某起诉被害人张某乙债务纠纷一案在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结束后,周平指使张某甲和关某某到东方市人民法院拦截张某乙逼债。张某乙准备离开时被周平、张某甲拦住,张某乙见状便躲避至法院门口保安亭报警,并打电话给庭审法官覃某某求救。张某乙坐上覃某某法官的车准备离开时被张某甲阻拦,张某乙下车再次躲到保安亭内,直至城东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张某乙带至派出所后,张某乙才得以脱身。之后关某某到城东派出所寻找张某乙未果才离开。

2019年4月14日11时许,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华帅宾馆二楼传唤周平到案接受调查;同日16时许,张某甲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7日9时许,关某某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李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高利放贷,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多次采取跟踪、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追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其为以周平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周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多次实施威胁、恐吓、跟踪、滋扰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符孟平

检  察  官:王玉竹

                              2019  10 月18

附:1.被告人周平、关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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