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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平、李明运输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周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住澜沧县********号。

被告人李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住澜沧县********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平、李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2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罗某某(在逃)与被告人周平、李明三人于2019年7月31日、8月1日先后购买两辆摩托车为运输毒品做准备。8月2日,罗某某开车,李明、周平分别驾驶购买的两辆摩托车从澜沧县城出发前往孟连方向。当日中午,三人来到孟连方向贺腊旁边的一个水库,罗某某和周平二人驾车前往孟连县城接毒品,李明在水库等候。罗某某和周平到孟连县城后,安排周平拿着准备好的黑色双肩包下车在路边等着境外送毒品的人。周平接到对方后乘坐对方车辆按罗某某的安排尾随其后,并按罗某某的要求让对方将毒品装在黑色双肩包内。到水库与李明汇合后,由罗某某开车在前,周平驾驶摩托车在中间,李明背着装毒品的黑色双肩包驾驶摩托车在后,按罗某某的指挥返回澜沧县城。当日18时许行驶到309省道距离澜沧县城10公里处,李明、周平先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明背着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9块,经称量、鉴定:净重22444.01克,平均含量为1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李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444.0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平、李明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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