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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平凤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074号

 

被告人周平凤,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县**街道**路**商贸城**栋**单元**号。2011年11月24日,因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平凤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平凤租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沈桥熊村**号东侧房屋开设一按摩店,雇佣、容留周某某、熊某某、何某某三人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了价格及分成比例,从中牟利。2019年10月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一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周平凤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熊某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平凤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平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凤以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邱红

检察官助理:郭文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平凤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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