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庆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加兵,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昌豪,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海鹏,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微茸、倪金勇,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亚蓉,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在场时,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在乐清市柳市镇华京大酒店一楼,被告人周庆佐因听到被害人游某某出言侮辱其妻子黄某某,遂与游中希发生肢体冲突,后周庆佐返回其所在的一楼玉兰厅包厢叫上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游某某脾脏破裂、头皮裂伤等伤势。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与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五人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手术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拘留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庆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庆佐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沛
附:
1.被告人周庆佐、周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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