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周庆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5月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庆华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周庆华伙同同案人钱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市场**区**栋**梯**房,介绍梁某某、朱某某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梁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钱某某供述;
4、被告人周庆华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庆华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庆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庆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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