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周庆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街**组,住本溪市平山区**。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四百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庆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庆华于2020年7月22日18时20分,在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锦程馨苑”小区正门,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手拎包内的“苹果”牌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周庆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对比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庆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20]7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庆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庆华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庆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庆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弘扬
助理检察官:兰川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庆华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