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5********,汉族,大学本科,大理市人,无业,家住大理市大理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9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8年起在大理市大理镇玉洱公园附近、平等路等处多次向吸毒人员马某军、鲍某才、杨某胜、李某海、杨某智、李某洲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大理镇平等路向吸毒人员马某军贩卖毒品时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零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00元。查获的海洛因零包净重0.13克。经鉴定,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海洛因零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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