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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应球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周应球,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组**号。因犯诈骗罪,1996年7月5日被株洲市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8日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应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周应球在湘潭市岳塘区体育中心以主动搭讪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周应球编造其叫彭某某,系株洲**公司干部的虚假信息,在取得陈的信任后,称可以帮陈某某进株洲**公司工作需要打通关系为由,要求陈某某多次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至其指定账户,共计诈骗陈某某40500元,并全部挥霍一空。

到案后,被告人周应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应球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应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应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安排工作为由,利用虚假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应球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应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应球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应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应球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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