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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庭富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庭富,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庭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庭富在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27号2栋楼下,将川******号白色轿车左后车窗玻璃撬碎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庭富在攀枝花市东区天津路2号1栋附近,将川******号白色轿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撬坏行窃,盗走车内一个饭盒和药盒;后又连续将停在附近的川******、川******号轿车车窗玻璃撬碎行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周庭富在攀枝花市东区通达巷2号6栋附近,撬碎川******号白色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行窃,盗得现金800元及银行卡数张。当日6时许,周庭富在本市仁和区,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农商银行ATM取款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取现金共计9800元。被盗赃款中,4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余部分被挥霍。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人退赔6600元。

4.2020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庭富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7号1栋附近,连续撬碎川******、川******号两台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行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庭富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庭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庭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周庭富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庭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庭富部分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庭富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庭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庭富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庭富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庭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庭富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被害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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