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周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康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周康用行李箱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准备携带该行李箱从云南省景洪市乘坐KY8280次航班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在景洪市**机场候机时被民警查获。后从该行李箱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69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695.3克;2.书证:登机牌、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5.毒品提取、排毒、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康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征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康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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