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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延华盗窃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周延华,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酒楼员工,家住福建省上杭县********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82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12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20191215日刑满释放。现再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延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延华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周延华经过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时溜门入室,趁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睡觉之际,分别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478元的iPhone8 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72元的iPhone11 型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375元的vivo Y85A型手机。随后被告人周延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手机藏在其工作的厦门市**酒楼厨房内。

2020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延华在厦门市**酒楼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其盗窃的三部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周延华经教育,尚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三部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周延华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延华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室》之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相关涉案人员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延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延华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现又于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延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周延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李艺淞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延华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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