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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延龙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227号 

  被告人周延龙,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82********,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运输**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诺尔矿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诺尔矿区****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延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12151时许,被告人周延龙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区地下**层车库,使用石块将孙某甲停放的一辆蓝色“阿尔法罗密欧牌”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的左后方玻璃砸碎,窃取车内背包一个,内有充电器、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2.202012151时许,被告人周延龙在北京市通州区凉水河桥边捡到机动车行驶证一本、门禁卡一个和钥匙一把,后周延龙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家庭住址使用门禁卡和钥匙进入张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窃取红色蒙口牌儿童羽绒服一件。

被告人周延龙于20201220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村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大杜社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财物均未起获,周延龙已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和门禁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1份;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延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延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延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延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延龙已赔偿二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延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 李  鹏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延龙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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