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675号
被告人周建丰,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连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上组建赌博群,以在乐清麻将花APP玩“十三张”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周建丰帮忙拉赌博人员人进群赌博。至2019年12月止,该赌博群累计抽取头薪至少4万余元。
2020年6月29日,民警在乐清市蒲岐镇乐伊汽配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周建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通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建丰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丰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丰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建丰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建丰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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