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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建亮、田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周建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大神”,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2000********,土家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建亮伙同钟某某、包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福建省建瓯市、本县大峃镇章垄路58号2单元502室开设工作室,并分别于2019年5月、7月、2018年中旬雇佣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叶某甲(另案处理)到工作室帮忙,通过网络向他人倒卖“银河999”、“大赢家”、“339欢乐厅”等赌博网站的网络银子,从中赚取差价,出售网络银子数额累计人民币5000万余元。

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0月7日在本县大峃镇章垄路58号2单元502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5部;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訾某某、刘某乙、狄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刘某甲及同案犯钟某某、包某某、潘某某、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运营流水核查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硬盘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人提供网络银子兑换及倒卖服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亮、田某某、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亮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退赃)或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建亮现羁押在文成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889****、1377778****;

2.证据光盘4个、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随案移送手机1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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