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周建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8********,汉族,福建省人,初中文化,大成路**唱吧店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周建伟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其前妻狄某甲家中,多次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狄某乙、狄某甲存放二层储藏室及一层唐某某卧室内的金条23根,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金条及项链共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告人周建伟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建伟的供述,被害人狄某甲、狄某乙、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伟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伟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良
检察官助理曲 方
书 记 员王德智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被告人周建伟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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