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建兵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建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南县**银行**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巷**号附**号,现住南县**镇**城**栋**。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兵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自己担任湖南省南县**公司(简称:南县**银行)**银行**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手续、收取还款不入账、增大贷款额度等手段,利用秦某某、黄某甲、刘某甲等35人名义挪用南县**银行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576万元,供个人使用进行投资经营、偿还自己名下的责任贷款本息等,至案发时止涉案贷款均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秦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

2.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3.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石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4.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2018年6月10日回收人民币4万元;

5.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黄某甲归还的贷款资金26万元后不入账,供个人使用;

6.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熊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6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2018年3月30日回收人民币4800元;

7.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黄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9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8.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2018年9月27日回收1876元;

9.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邱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其中周建兵使用8万元。邱某某归还自己使用的2万元后,周建兵采取收取还款不入账的方式,将该2万元供个人使用;

10.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廖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9万元贷款,其中周建兵使用贷款资金16万元供个人使用;

11.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罗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

12.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廖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2019年6月22日回收1365元;

13.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5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14.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5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15.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29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16.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蒋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0万元贷款,其中周建兵使用贷款资金20万元;

17.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范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18.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刘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2019年6月22日回收人民币601元;

19.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孔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0.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袁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1.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石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2.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邵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2019年6月22日回收211元;

23.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

24.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候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5.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罗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5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6.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1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7.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

28.2018年6月7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任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5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29.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30.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易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

31.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冷某某归还的贷款资金4万元后不入账,供个人使用;

32.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钟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33.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徐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个人使用;

34.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汤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16万元的贷款供个人使用。

35.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周建兵利用职务之便,借用郭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0万元贷款,其中周建兵使用贷款资金20万元供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县农商银行贷款文本、周建兵出具的贷款使用证明、银行业务凭证、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秦某某、刘某乙、石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熊某甲、黄某乙、张某某、邱某某、廖某甲、罗某某、廖某乙、陈某甲、刘某乙、刘某甲、蒋某某、范某某、刘某丙、孔某某、袁某某、石某乙、邵某某、陈某乙、候某甲、罗某某、唐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程某甲、易某某、冷某某、钟某某、徐某某、汤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建兵的供述与辩解。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建兵在担任南县**银行**支行**经理期间,明知吴某某、程某乙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贷款,仍然为吴某某等7人办理了贷款手续,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人民币13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借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吴某某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 

2.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借用程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程某乙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2018年3月30日回收人民币2900元;

3.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借用候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候某乙办理了29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

4.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借用余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余某某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

5.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借用聂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聂某某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

6.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借用熊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熊某乙办理了9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2019年回收37900元;

7.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周建兵明知他人冒用廖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仍为廖某丙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供他人使用。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周建兵在南县农商银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县农商银行贷款文本;

2.证人吴某某、程某乙、候某乙、余某某、聂某某、熊某乙、廖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周建兵的供述与辩解。

关于全案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关于周建兵失联的情况说明、任职证明、户籍信息、南县农商银行调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兵身为湖南省南县**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该行**支行**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兵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周建兵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园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九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