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周建官,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周建官从重庆市乘坐火车至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北省襄阳市等地,使用梅花起子等工具到其入住酒店内实施盗窃四起,盗得电脑的CPU、显卡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921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6日12时许,周建官在四川省宜宾市**区**街**号**电竞酒店,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住该酒店**号房。入住后,周建官使用梅花起子等工具将该房间内二台电脑的CPU、显卡、内存条卸下,并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趁酒店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逃离该酒店,乘火车离开宜宾市。后其利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盗来的二个显卡、二个CPU、四个内存条出售。显卡获利4410元,CPU获利3600元,内存条获利1100元。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为9948元。
2、2020年8月10日12时许,周建官在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广场**号楼**电亮酒店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住该酒店**号房。入住后,周建官使用梅花起子、老虎钳、六角扳手等工具将该房间内五台电脑的五个CPU、五个显卡、五内存条卸下,并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趁酒店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逃离该酒店,乘火车离开成都。后其利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将盗来的五个显卡及五个CPU出售。显卡获利1.985万元,CPU获利9600元,五个内存条去向不明。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为3.0829万元。
3、2020年9月10日13时许,周建官在本市樊城区**城**楼**电竞酒店,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住该酒店**号房。入住后,周建官使用梅花起子将该房间内五台电脑的CPU、显卡、内存条卸下,并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趁酒店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逃离该酒店,乘火车离开本市。后其利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将盗来的五个显卡、五个内存条出售。显卡获利1.25万元,内存条获利1125元,五个CPU未卖出。2020年10月13日,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为3.1821万元。
4、2020年9月14日13时许,周建官在陕西省安康市**区**酒店,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住该酒店**号电竞房。入住后,周建官使用梅花起子将该房间内五台电脑的五个CPU、五个显卡、五个内存条卸下,并装入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趁酒店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逃离该酒店,乘火车离开安康市。同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西站将周建官抓获,查获其盗窃尚未卖出的五个显卡、十个CPU和五个内存条。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为2.6615万元。
被告人周建官盗窃尚未卖出显卡等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周建官已赔偿超凡电竞酒店2.1608万元、阿瑞斯电竞酒店2.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周建官的供述和辩解;4.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波
检察官助理:李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官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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