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建平,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宿舍。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周建平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凯旋门对面处,从被害人曾某某的双肩背包内扒窃了现金10300元;2020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周建平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凯旋门对面处,从被害人张某某的双肩背包内扒窃了现金2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建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对案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平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建平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建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平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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