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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建新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建新,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周建新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作案。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驾驶面包车搭载周建新来到监利县**乡**路东侧的湖北**木业有限公司,二人翻墙进入车间内,将车间内电缆线剪断至二、三米长一截,然后将剪断的电缆线搬运至停放在院墙外的面包车上,准备离开现场时,因面包车从田埂上陷入农田无法驶离,周建新被湖北**木业有限公司值班保安当场抓获移交公安机关,李某某逃离。现场查获作案面包车一辆、被剪断的YJV-3X150+1X70型号电缆线42截。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遗留的42截电缆线价值25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何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建新的陈述;5.鉴定意见: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新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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