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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建根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周建根,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室,因赌博于2012年9月1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3月1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建根先后使用“闲聊”、“默往”软件组建聊天群,两群成员均有300余人。被告人周建根组织群内人员进入其在“丽水茶苑”APP开设的茶馆内,以遂昌麻将、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周建根对每版麻将、跑得快的赢家进行抽头,抽头规则是麻将每版收取4元(三清收取8元),跑得快每8局收取4元,共计抽头渔利737470元,实际非法获利330076.75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周建根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银行卡2张;

    2.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遂公行决字(201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公行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钟某某、周某丙、傅某某、毛梅香、程某某民、应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建根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遂公(网安)勘[2020]**、**、**、**、**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数据光盘1张、“默往”数据光盘1张、电子勘验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根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737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根具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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