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周建桃,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48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周建桃多次贩卖毒品给黄某甲、石某某,共计1.9克海洛因,具体如下:
一、2019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建桃贩卖0.1克海洛因给黄某甲,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二、2019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建桃贩卖0.1克海洛因给黄某甲,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三、2019年8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建桃贩卖0.1克海洛因给石某某,得赃款人民币60元,石某某还欠40元钱未付。
2019年8月30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在被告人周建桃家中,搜缴到海洛因疑似物1.6克。经检验,搜缴的1.6克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O6-单乙酰吗啡及乙酰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甲、石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建桃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抽样提取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桃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建桃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建桃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郭某某、黄某甲、石某某、黄某乙。
鉴定人的名单:周某某、罗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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