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建波,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罪,2011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2月26日、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罪,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周建波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排**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周建波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巷**号**公寓附近充电站,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
2019年11月8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周建波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栋**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瑞爵”牌电动车。
2019年11月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巷**号附近将被告人周建波抓获并缴获上述三辆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涉案电动车照片及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建波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盗电动车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波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电动车均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