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建涛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周建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同年11月30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周建涛从老家至本市新北区**镇与其女友被害人税某某见面。同年8月31日,因被害人税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周建涛心生不满,购买水果刀1把,并携带该刀具进入被害人税某某位于本市新北区**镇**室家中意欲趁机威胁、报复。后被告人周建涛在上述地点与被害人税某某发生争执,遂拿出所携带刀具捅刺被害人税某某四肢、腹部等身体部位,直至对方被捅伤倒地晕倒。但被告人周建涛仍心怀怨恨,又用手掐住被害人税某某脖子,欲将对方掐死,并在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离开案发现场。后被害人税某某被其亲属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税某某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建涛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门诊病历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报警录音光盘、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建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建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玉

检察官助理:林银银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