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建辉,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704272413,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广丰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泉波镇泉波村三头弄68号,现住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名木根雕店内。周建辉因犯重婚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0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周建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周建辉在“陌陌”交友平台物色女性,获取好感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编造身世、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以与和其恋爱女性合伙经营根雕店为由以进货款等名义骗取唐某某、陈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704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间,周建辉向被害女性谎称自己在银行是“黑户”,要求被害女性将自己的银行卡给自己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开始,周建辉在陌陌结识唐某某,告知其有根雕技术,编造其受养母压榨,为养母经营的根雕店打工,为摆脱其养母,需要一笔资金在九华山风景区开一家自己的根雕店,后并以进货等合伙经营店铺名义骗取唐某某兄妹钱款共计24.39万元。后周建辉继续多次以经营店铺等名义让唐某某兄妹投入资金未果,双方发生争吵,并将根雕店面的门锁更换后离开。
2.2018年11月开始,周建辉在陌陌上结识陈某某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编造唐某某兄妹的根雕店系其养母所开,但谎称其具有一定社会关系基础和根雕技术可以创业养家,要求陈某某投入资金,在庙前镇高源村开了一家精艺木雕礼品店,并以陈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以开店支出、进货等名义骗取陈某某钱款13万余元,过程中,周建辉多次殴打陈某某致其不敢到根雕店内。
3.2019年3月开始,周建辉在陌陌上结识杨某某,谎称陈某某是自己养母、编造身世,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后,假借帮助杨某某在庙前镇十字路开设根雕店帮助其进货,并将杨某某购进的部分货物放在自己的根雕店内,又诱骗杨某某从精艺木雕礼品店内购进木雕,周建辉以根雕开裂为由运回一批货物,周建辉以进货支付货款名义共骗取杨某某钱款共计6.499万元,还编造各种理由向杨某某借款4.95万余元和一条30g黄金项链,经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为9314元。
4. 2019年8月13日,周建辉在陌陌上结识伍某某,谎称陈某某系其养母,其和养母吵架想重新做生意,骗取伍某某信任,后又虚构要进货、装修门面等事实,多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伍某某钱款4.7万元。后伍某某与其表姐胡某某要求周建辉出具借条,周建辉不同意,胡某某拿出手机拍摄,周建辉夺走其手机并砸坏。
2019年10月16日,周建辉在东阳市江北街道金店村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材料、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购货单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及欠据、个人征信报告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建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银行监控、录音及聊天记录提取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建辉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辉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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