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周开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婚庆主持人,户籍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写字楼**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开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周开华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写字楼**座**室,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分别骗取微信好友林某某口罩货款人民币105400元、闫某某口罩货款人民币144300元、郑某某口罩货款人民币3000元、黄某某口罩货款人民币34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56100元。后将上述大部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手机、黄金首饰、刷抖音礼物等。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周开华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该局接受调查。2020年2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处扣押作案VIVO手机一部以及用赃款购买的苹果11Pro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闫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开华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林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从周开华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少雄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开华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的手机、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依法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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