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28号
被告人周开松,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昭通市**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委会**组**号。2011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3年6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开松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开松于2020年12月3日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新医村41号2单元处,采取攀爬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到该单元4-1户内,盗窃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700元整,随即再用同样方式进入到该单元7-2户内,未盗窃到财物,后逃离作案现场。次日13时许,被告人周开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凯华宾馆被公安人员捉获,并现场查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整(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姜某某)。
被告人周开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告人周开松盗窃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周开松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情况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开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窗入户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长期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开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
检察官助理:吴海金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周开松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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