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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张飞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周张飞,绰号周猛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7********,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永州市**中学退休职工,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宿舍。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张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周张飞在冷水滩区**社2楼一办公室内,从柏某某的包内将现金1600元窃走,被及时发现后,立即将窃得的1600元钱予以归还。

2020年10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张飞在冷水滩区永州市**委**中心4楼**办公室内,窃得受害人唐某某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00元及一张购物卡(经查购物卡剩884.1元)、驾驶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得手后,周张飞将200元现金用于日常开支,购物卡与医保卡没有使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周张飞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张飞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张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张飞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张飞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张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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