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周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德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甲有限公司员工,贵州省清镇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甲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强、贾德平、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两次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强伙同被告人贾德平、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标重庆轨道三号线和四号线保洁项目、重庆大学ABC校区物业及食堂项目等事实,骗得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427.5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所欠债务等,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336.5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周强虚构投标重庆轨道三号线、四号线保洁项目的事实,骗得重庆*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同意中标后参与合作经营。随后,周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从该公司骗得人民币共计50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所欠债务等,导致该公司损失人民币340万元。
2. 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周强通过伪造重庆大学ABC校区物业管理项目进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材料的方式,骗得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3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所欠债务等,导致黄某某损失人民币167万元。案发后,周强归还了全部款项。
3.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周强伙同被告人贾德平通过伪造虚假重庆大学ABC校区物业管理项目进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材料的方式,以及虚构低价获取国通石油储油卡高价销售的事实,骗得王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184.5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所欠债务等,导致王某某等人损失人民币1323.53万元。
4.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强伙同他人通过虚构投资武警水电八支队养老院项目、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等方式,骗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50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偿还所欠债务等。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周强等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帮助周强收取上述部分款项人民币4万元。
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周强、李某某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贾德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重庆大学ABC校区物业管理项目进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贺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
3. 证人宋某某、邓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周强、贾德平、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 搜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贾德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德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珏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强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贾德平现居住于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12330****;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23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