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未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周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火锅店店主,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新府**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号)。被告人周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郭进曾因强拿硬要,于2006年1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9年5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郭进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强、郭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7日,本案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强、郭进于2019年5、6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以通过谎称卖淫女来月经要求补偿、偿还欠款等为由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强多次抢劫,涉案金额人民币26688元,被告人郭进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188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现将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强通过网络找卖淫女进行嫖宿。被害人陶某某应约至周强事先租用的本市万达广场附近公寓后,周强当场支付现金2500元,两人即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周强以陶某某来月经与其发生性关系晦气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拿走嫖资2500元并要求陶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5000元转至周强提供的王某某账户内。
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周强、郭进经合谋后,由周强通过网络找卖淫女进行嫖宿。6月10日凌晨,被害人陈某甲应约至周强事先租用的本市奥体附近公寓后,周强当场支付现金3000元给陈某甲,两人即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郭进以陈某甲的经纪人骗其8000元为由,让陈某甲代为偿还。被告人郭进采取击打电警棍、语言威胁等手段,逼迫陈某甲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8000元转至周强提供的王某某账户内。事后,周强分给郭进4000元。
3.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周强、郭进经合谋后,通过网络找卖淫女进行嫖宿。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齐某某应约至本市鼓楼区将军庙**号**小区**幢**室,以230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周强发生了性行为。事后,被告人周强、郭进以齐某某来月经与其发生性关系晦气为借口,强拆被害人齐某某的手机,强令其脱掉身上的衣服,采取击打电警棍、语言相威胁等手段,逼迫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转账8888元至周强提供的王某某账户内,并强行拿走嫖资2300元。事后,周强分给郭进43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周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郭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尹某某、姚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陶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强、郭进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郭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周强系多次抢劫。被告人周强、郭进共同故意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强、郭进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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