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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周强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附**号的住处,以人民币5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王某某,后王某某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周强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给胡某某、文某某,后二人分别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强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验:王某某、胡某某、文某某的样本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强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故意非法贩卖海洛因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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