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崇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2日崇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强受李某甲(已判刑)的邀约携带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荆州市到本县沙坪镇,准备将甲基苯丙胺卖给李某甲。李某甲邀约程某某(已判刑)准备对周强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实施抢劫,随后李某甲、程某某邀约杨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一起在本县沙坪镇“象鼻嘴”路段持刀对周强抢劫,共抢得周强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81.91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记录、电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孙某某、郑某某、周某甲、姜某某、周某乙等证人证言;4.咸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崇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 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6.另案罪犯李某甲、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周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汪蕾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强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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