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周彩飞(绰号“小飞”),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6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时收缴赌资8100元;于2017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1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彩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吴某甲(另案处理)纠集陈某甲、迟某某、陈某乙、董某甲、董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海市杜桥镇东连村、市场村、马宅村等地山上开设“六名”赌场。为扩大赌场规模,被告人周彩飞和葛某某、李某甲、董某丙、董某丁、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 “牵热线”。该开设赌场犯罪集团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由吴某甲统筹组织、指挥。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人民币(下币同)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周彩飞为赌场“牵热线”,创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入群,将微信群内下注额转投至现场赌桌,其牵热线内赌资为7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十万左右。
陈某甲为赌场寻找场地,搬桌凳,其参与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约2.2万元。葛某某为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为赌场“牵热线”,创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入群,将微信群内下注额转投至现场赌桌,其牵热线内赌资为24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3万元。迟某某在赌场负责记账、筹码兑换、放倒款等,其参与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1.2万元。李某甲为赌场“牵热线”,创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入群,将微信群内下注额转投至现场赌桌。期间,该热线内累计赌资至少200万元,李某甲个人非法获利至少7万元。陈某乙在赌场负责拍摄视频,记录每场赌博的押注、输赢情况,供赌博人员进行复盘核对,其参与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4.8万元。董某甲在赌场拍摄打图的图纸视频供现场热线人员转发,其参与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4万元。董某乙在赌场拍摄打图的图纸视频供现场热线人员转发,其参与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4.8万元。张某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其参与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2.4万元。董某戊受董某丁雇佣,在赌场现场代理下注,其参与期间,董某丁名下的微信赌博群累计赌资至少250万元,董某戊个人非法获利至少1万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彩飞在台州市黄岩区**路**号楼**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吴某乙、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金某某、董某己、朱某甲、朱某乙、王某乙、朱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吴某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周彩飞和同案犯陈某甲、吴某甲、董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戊、迟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董某庚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彩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彩飞为犯罪集团成员,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彩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彩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甫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彩飞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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