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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彪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周彪,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11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彪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杨家湾村五组,将被害人牟某某厨房内的半袋大米盗走。

二、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彪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杨家湾村六组,将被害人苏某甲家厨房内的四把面条和一块木质砧板盗走,将被害人苏某乙家厨房内的一些食盐和辣椒面盗走。

三、2020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彪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杨家湾街上杨家湾快递超市二楼,将被害人苏某丙卧室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周彪所盗的人民币剩余的700元及砧板已被追回,并分别返还被害人苏某丙、苏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丙、苏某甲、牟某某、苏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彪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彪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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