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住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德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巷**号,住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1********,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德勇、傅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周德勇、傅某某、李某某共同商议后决定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刘某某和傅某某一股账,周德勇和李某某一股账。刘某某、周德勇、傅某某、李某某四人在赌博微信群内发送“九九山城麻将”的亲友圈ID(65*****),召集群内成员进入“九九山城麻将”链接中的亲友圈麻将馆参与赌博,以赌注为1元起96元封顶(“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1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发红包的方式抽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50分以下的不收,50分到99分的抽取5元,100分到199分抽取10元,200分至299分抽取20元,300分以上抽取30元茶钱)。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213605元。
2019年7月23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7日,周德勇在三门峡南火车站出站口被太原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2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微信及九九山城麻将游戏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邱某某、易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周德勇、傅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光盘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德勇、傅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德勇共同商议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周德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均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德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德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傅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单元**;被告人李某某、周德勇现均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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