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675号
被告人周德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1987年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0年因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德华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黄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德阳市旌阳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13日凌晨,黄某某在民警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9 月21日,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将黄某某送至伍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刘某某给伍某某说黄某某出了事情,并叫伍某某给黄某某找个地方躲几天,伍某某提议去其朋友周德华家,随后刘某某驾车搭乘黄某某、伍某某,并由伍某某带路到了被告人周德华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家中,伍某某给周德华说其朋友黄某某出了事情,想在周德华家租房躲几天,周德华同意。后黄某某在周德华家中对刘某某、伍某某、周德华说其在**镇**附近制造毒品,被警察发现了,所以才跑出来躲几天。之后黄某某指使伍某某帮其购买食品、香烟等物品放于周德华家中。除2020年1月20日左右至3月26日,黄某某离开过周德华家外,从2019年9月21日至被抓获,黄某某一直躲藏在周德华家中。黄某某在周德华家躲藏期间,刘某某多次前往探望。
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周德华家中将黄某某抓获,在周德华家附近一农田内将周德华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认定为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德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华明知黄某某系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房屋居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德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德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周德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德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德华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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