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周德平,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德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退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2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划船去至岳池县**镇**村**组**号找李某某(被告人母亲),因渔网与李某某、周某甲(被告人姑母)发生争执。被告人周德平骑电动车搭乘其侄儿罗某某回家中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出言侮辱其母亲李某某及姑母周某甲,双方发生争执,周德平遂用拳头殴打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头、面部等多处受伤。周德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黄某某,发现其意识不清、不语、在地坝漫无目的晃动,在民警询问周德平过程中,黄某某摔倒在地坝下面,随后民警扶黄某某回到地坝上。民警遂将黄某某带至水库边交由其家属带至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2020年1月31日,黄某某在其家中死亡。2020年5月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头部损伤是导致黄某某死亡的主要因素。2020年8月21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9月30日晚入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德平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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