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周德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7********,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万某某,女,58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社区**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德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周德忠在彭州市西大街468号彭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停车处,用剪锁钳剪断车锁,盗窃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蓝白色两轮自行车一辆。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德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德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德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德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德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哲言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德忠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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