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周德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街**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6月16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室。因扒窃,1994年10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德意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德意、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德意、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德意、吴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德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周德意从中赚取部分海洛因吸食作为报酬,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期间,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德意家中,刘某某(另案处理)两次找被告人周德意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支付毒资200元。
2、2020年4月期间,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德意家中,被告人吴某某三次找被告人周德意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支付毒资100元。
3、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吴某某家中,被告人吴某某两次找被告人周德意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支付毒资1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德意多次容留被告人吴某某以及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期间,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德意家中,被告人周德意两次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期间,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德意家中,被告人周德意三次容留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四次容留被告人周德意在其位于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家中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注射毒品的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德意、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德意、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德意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德意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9月28日
附项:1、被告人周德意、吴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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